短剧疑碰瓷小米:骁米董事长叫苏柒
近期,抖音平台热播的短剧《裁员后我的美女总裁求我复职》因“余程冬被骁米集团董事长苏柒挖走”的剧情引发争议。剧中“余程冬”与华为常务董事余承东、“骁米集团”与小米集团、“苏柒”与小米SU7车型的谐音关联,叠加无人驾驶系统故障导致汽车自燃爆炸的情节,将短剧创作中的“影射型侵权”问题推至风口浪尖。这场争议不仅关乎法律边界,更折射出流量经济下内容创作与商业伦理的深层冲突。
立论点:短剧“碰瓷式创作”是流量焦虑与法律认知模糊的双重产物,需以“法律规制+行业自律”破局。
截至2025年7月10日,该短剧播放量已超81万次,前8集免费、后续付费的商业模式,暴露出创作者对“蹭热度”的路径依赖。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齐风敏指出,尽管剧中名称采用谐音梗,但公众能清晰联想到现实人物与企业,这种“影射型行为”若对商誉、名誉造成损害,可能构成《刑法》第221条“损害商业信誉罪”。例如,剧中无人驾驶系统“30秒自燃爆炸”的设定,与小米汽车曾因技术争议引发的舆论风波高度相似,若被解读为“技术不成熟”的隐喻,可能直接冲击企业市场信任度。
分论点一:流量经济催生“低风险高回报”的侵权逻辑,需强化平台责任与法律威慑。
短剧行业“3分钟反转、5分钟高潮”的创作模式,本质是算法推荐下的注意力争夺战。该短剧制作方通过“美光-恋爱剧场”这一未实名账号发布,规避了主体责任;抖音平台以“需用户举报后核实”为由未主动干预,暴露出审核机制的滞后性。对比2024年某短视频平台因未及时下架“碰瓷特斯拉”的侵权内容被判赔偿200万元的案例,当前短剧行业的违法成本仍显著低于收益。数据显示,2025年上半年,全国法院受理的“影射型侵权”案件同比增长47%,其中73%涉及短视频平台,但最终获赔金额平均不足10万元,难以形成有效震慑。
分论点二:创作自由与商业伦理的边界模糊,需建立“行业自律公约”引导价值取向。
部分观点认为,短剧作为艺术创作,应享有“合理虚构”的权利。但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强调,若角色设定(如“余程冬”的技术天才人设)与现实人物职业特征高度重合,且剧情贬低其专业能力,则超出“合理虚构”范畴。例如,剧中“余程冬因补觉被开除”的情节,可能被解读为对华为“奋斗者文化”的暗讽;而“骁米集团以49%股份挖角”的设定,则可能误导公众认为小米存在“不正当竞争”。这种“夹带私货”的创作,实质是以娱乐之名行商业抹黑之实,违背了《网络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中“不得捏造歪曲事实”的要求。
驳论:反对“因噎废食”,需区分“善意联想”与“恶意影射”。
有学者担忧,过度严苛的审查可能抑制创作活力。但法律实践表明,侵权认定需满足“行为-损害-因果关系”三要件。若短剧仅将企业名称作为背景元素(如“骁米集团”仅作为场景标签),且剧情未贬损其商誉,则不构成侵权。例如,2024年某网剧使用“华强北”地名但未关联具体企业,法院最终驳回侵权诉求。关键在于,创作者是否以“影射”为手段,达到“贬损”或“牟利”的目的。
反论点:企业应提升“反碰瓷”能力,而非依赖法律事后救济。
小米、华为等企业可借鉴“品牌保护矩阵”策略:一方面,通过商标注册覆盖谐音词汇(如小米已注册“米7”“SUQI”等商标),缩小侵权空间;另一方面,建立“内容监测-快速取证-平台投诉”的闭环机制,将侵权内容下架时间从平均72小时缩短至24小时内。数据显示,2025年采用该策略的企业,侵权纠纷处理效率提升60%,诉讼成本降低45%。
短剧行业的“碰瓷乱象”,本质是流量红利消退下的“创新乏力症”。当创作者将“谐音梗”视为免责金牌,当平台将“用户举报”作为推责借口,当法律判决难以匹配侵权收益,这场闹剧便注定反复上演。破解困局需三方合力:法律应明确“影射型侵权”的量化标准(如公众联想度、商誉损害程度);平台需升级AI审核系统,实时拦截高风险内容;企业则需从“被动维权”转向“主动防御”,通过技术手段构建品牌护城河。唯有如此,短剧行业才能摆脱“碰瓷-争议-流量”的恶性循环,真正走向内容为王的正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