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1块7买过期饮料获赔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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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广西桂林男子秦某以1.73元购买贴有“折扣商品”标签的过期饮料,因超市用标签遮蔽生产日期与保质期信息,最终获退货款并获赔1000元。这起看似“小题大做”的诉讼,实则撕开了食品经营领域“标签套路”与“法律盲区”的双重遮羞布,折射出消费者权益保护与市场监管的深层博弈。
分论点一:标签遮蔽行为突破法律底线,构成“恶意误导”
超市在过期饮料上张贴“折扣商品”标签,不仅覆盖了法定强制标注的生产日期与保质期信息,更在标签上标注“打印日:2024/12/10,25/01/10”等模糊信息,试图通过技术性手段掩盖商品过期事实。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而超市的行为已同时触犯“虚假标注”与“销售过期食品”双重禁令。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指出,超市“遮蔽保质期标识并标注误导性日期”的行为,足以使普通消费者对商品实际状态产生错误认知,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明知故犯”。这一判决与2024年江苏京口法院审理的同类案件形成呼应——某超市因用“买一赠一”标签遮蔽过期食品生产日期,被判赔偿消费者800元,凸显司法对标签欺诈的零容忍态度。
分论点二:千元赔偿不是“过度维权”,而是法律赋予的“惩罚性武器”
超市辩称“秦某未饮用饮料,未造成实际损害”,试图将“食品安全标准”简化为“人身损害结果”。然而,《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明确规定,经营者销售“明知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有权主张“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的赔偿,且“增加赔偿金额不足一千元的按一千元计算”。这一条款的核心逻辑在于,通过惩罚性赔偿倒逼经营者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而非仅补偿个体损失。数据显示,2024年全国法院审结的食品安全民事纠纷中,78.3%的案件适用千元最低赔偿标准,其中62%的涉案商品价值低于50元。正如最高法法官在2024年食品安全司法解释解读中所言:“小额食品的‘低成本违法’现象,必须通过‘高代价赔偿’打破。”
反论点:职业打假人滥用诉权,消耗司法资源
部分观点认为,秦某“明知商品过期仍购买”的行为属于职业打假,其动机是获取赔偿而非维护权益,应限制其诉权。但司法实践早已突破这一争议: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一条款的立法本意在于,食品安全关乎公共利益,即使消费者存在“知假买假”行为,其监督权仍受法律保护。更何况,秦某的举证行为(保留购物小票、拍摄标签照片、提交商品实物)完全符合普通消费者的维权能力范围,与职业打假人的“批量采购、专业化取证”存在本质区别。
驳论:强化经营者责任不等于加重企业负担
有企业主张,千元赔偿标准“过于严苛”,可能迫使小微经营者因“一次疏忽”而破产。但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24年的调研数据显示,在适用千元赔偿的案件中,92%的经营者因首次违规被处罚后,均建立了食品保质期预警机制,未再发生同类问题。反观涉案超市,其库存管理系统显示,案发前3个月内已有5批次商品因标签遮蔽被投诉,但企业未采取任何整改措施。这表明,惩罚性赔偿的真正价值不在于“罚没收入”,而在于推动经营者从“被动应付检查”转向“主动防控风险”。例如,上海某连锁超市在引入AI保质期识别系统后,过期商品投诉率下降89%,而系统投入成本仅相当于3起千元赔偿案件的支出。
从1.73元到1000元,这起案件的赔偿金额差异,恰恰体现了法律对食品安全“零风险”的追求。当经营者试图用“折扣标签”掩盖过期事实,当“最佳食用期”的辩解成为逃避责任的遮羞布,司法判决用最直接的方式宣告:在食品安全领域,任何技术性欺诈都逃不过法律的眼睛,任何侥幸心理都将付出沉重代价。对于消费者而言,这不仅是维权胜利的示范,更是一堂生动的法治课——保留证据、依法主张,每个人都能成为食品安全的守护者;而对于经营者,则是警示:唯有敬畏法律、尊重生命,才能在市场中行稳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