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工业该不该开除劈腿女生
大连工业大学拟开除与乌克兰已婚电竞选手Zeus发生不当关系的女学生李某某一事,将“私德争议”与“校规边界”的矛盾推至舆论风口。这场争议本质是“社会道德审判”与“教育惩戒权”的权力博弈,其核心在于:高校是否有权将私德瑕疵上升至剥夺受教育权的程度?这一问题的答案,需穿透情绪化的道德批判,回归法律框架与教育本质。
分论点一:校规的“道德条款”具有历史合理性,但需接受现代法治检验
大连工业大学依据《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十九条第六款“与外国人不正当交往,有损国格、校誉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拟开除李某某,其历史语境可追溯至2010年“兽兽门”事件——该校学生翟某的不雅视频外泄引发社会对高校道德教育的质疑,校方因此增设相关条款以回应舆论。这种“用校规填补道德真空”的逻辑,在传统观念中具有合理性:高校作为社会道德标杆,需通过规则维护公共形象。然而,现代法治要求“公权力不得随意介入私领域”,《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禁止未经同意公开个人敏感信息,《民法典》更将隐私权列为基本民事权利。校方在“拟处分”阶段即公告学生全名,且未提供证据证明已征得李某某同意,已涉嫌违法。这种“以违法手段维护道德”的悖论,暴露出校规与法治的深层冲突。
分论点二:开除处分存在“比例失衡”与“程序瑕疵”的双重风险
从处分合理性看,李某某的行为虽违背公序良俗,但需区分“私德瑕疵”与“违法犯罪”。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若李某某未涉及金钱交易,其行为仅属道德范畴,不构成违法;即便存在“有辱国格”的争议,也需证明其行为已达到“损害国家尊严”的程度——Zeus的辱华言论系个人行为,不能直接归责于李某某。从程序正义看,校方虽提供“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等证据,但公告送达的必要性存疑:校内公示本可通过学号、班级等匿名方式完成,而全名公告导致媒体转载时隐私扩散,责任不应完全由传播端承担。更关键的是,处分仍处于“拟决定”阶段,李某某享有9月7日前的申辩权,若其能证明行为未造成“恶劣影响”(如视频未广泛传播、未引发国际舆论),校方需重新评估处分力度。
反论点:高校有权通过校规维护教育秩序,但需警惕“道德泛化”
支持者认为,李某某的行为间接助长“崇洋媚外”偏见,导致中国女性在国际互联网被污名化,开除学籍是维护校纪和社会公德的必要手段。这种观点混淆了“个人行为”与“群体责任”:根据《民法典》第1024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Zeus的辱华言论已涉嫌侵权,应由其承担法律责任,而非将责任转嫁至李某某。若高校将个体行为上升至“国格”高度,不仅违背“罪责自负”原则,更可能催生“道德绑架”——例如,若某学生与外籍人士正常交往被误认为“不正当”,是否也需开除?这种“道德泛化”的惩戒逻辑,最终将削弱校规的权威性。
驳论:教育惩戒的终极目标是“救人”而非“杀人”
批评者指出,校方处罚过于严苛,李某某作为受害者,其私密视频被恶意传播,同样需要法律保护。这一观点揭示了教育惩戒的边界问题: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条,学校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李某某的行为虽需批评,但开除学籍意味着剥夺其受教育权,这一后果远超其行为危害性。对比类似案例:2023年青海某高校女生因劈腿被曝光不雅视频,学校仅给予记过处分,并要求其接受心理辅导;2024年某高校男生因嫖娼被开除,但因其行为涉及违法,处分更具合理性。李某某事件中,校方若能采取“警告+心理干预+学业帮扶”的组合措施,既维护校规严肃性,又体现教育温度,或许比“一开了之”更符合教育本质。
前瞻性建议:高校需构建“法治+人文”的现代治理体系
避免类似争议重演,需从三方面改革:一是校规修订应引入“合法性审查”,删除与上位法冲突的条款,如“禁止婚前性行为”等明显越界规定;二是建立“分级惩戒机制”,根据行为危害性设定“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的阶梯式处分,避免“一刀切”;三是强化“隐私保护教育”,要求校方在处理学生违纪时,同步采取技术手段防止信息泄露,如对公告内容匿名化处理、要求媒体转载时隐去姓名等。
当李某某的全名在校园公告栏与社交媒体上同时出现,这场争议已超越个体道德审判,成为检验高校治理能力的试金石。教育的本质是“点燃火焰而非填满容器”,惩戒的终极目的是“救人”而非“杀人”。唯有在法治框架内平衡校规严肃性与人文关怀,方能避免“以道德之名行违法之实”的悲剧重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