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员驾橡皮艇往返6次转移28名群众 成功救援被困村民(媒体:银行收借款须走正道
近日,受降雨影响,滦河水位暴涨,导致承德双滦区地势低洼地段出现积水和内涝。当地迅速行动,全力做好防洪排涝和人员转移工作。
7月28日早上8时35分,承德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调派普乐路消防救援站一支水域救援专业队增援双滦区。普乐路消防救援站出动1部水罐消防车、1部抢险救援消防车以及12名指战员,立即出发赶赴现场。
上午9时10分,普乐路消防救援站水域救援专业队到达双滦区消防救援大队领受命令。随后于9时48分,出动1部抢险救援车及6名指战员前往大贵口村进行救援。10时26分,救援队到达现场,发现村内大量积水,积水深度约为1。5米,多名群众被困急需救援。经过三个小时的奋战,消防人员往返六次成功转移了28名被困人员。
在法治框架下,任何主体都没有利用优势地位绕过法定程序私力救济的特权。2024年,南通市民康某为儿子结婚在银行存款35万元,取款时发现账户被“清零”。当地法院近日审结该案,引发广泛关注。这一事件凸显了银行在资金扣划操作中的法律合规问题,也让公众对担保责任与存款安全有了更多认识。
梳理此案脉络,其实并不复杂:2013年,康某为赵某向银行借款的2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赵某到期未能还款,银行将赵某、康某诉至法院并胜诉,但未能执行到位。2024年,银行发现作为赵某连带保证人的康某在该银行存入35万元,于是擅自扣划了康某的存款,用于偿还担保债务。
康某认为银行擅自扣划违法且超额扣划,愤而告到法院。法院审理认为,银行越过司法执行程序擅自扣划存款违法,判决银行退还康某超额扣划部分款项9万余元,并赔偿其到期应得利息3000多元。
许多人知道,官司胜诉后,对方若不主动还钱,必须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案涉及的两个被执行人可能此前账户中都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而一直没有执行到位。在原来的借款纠纷里,康某不是债务人而是担保人,但如果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依然属于“老赖”。
为何在本案中,被执行人反而有理并且赢了官司?关键在于执行程序问题。银行和借款人、担保人是平等的民事主体,银行没有强制执行的特权。银行发现康某在银行存入35万元,应当将新发现的财产线索立即通知法院,并且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而不是自行扣划,甚至多扣划了9万余元。
强制执行不是“自助餐”。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负有保障储蓄安全的义务。客户将钱存进银行,托付的不仅是金钱本身,更是对整个金融体系的信任。银行省去该有的司法环节直接扣款,相当于利用自身业务便利和优势地位,将国家司法权“私有化”。